最近,有一患者家属打电话给我:我慕名找到您,我的父亲在XX医院死了,请您替我讨个公道吧!
我问:什么病?
答:心肌梗死。
我说:心肌梗死很常见,这在目前世界人类死因中是占第一位的。
答:不!我看了医学教科书,心梗的死亡率只有10%。
我问:你父亲多大年纪?
答:74岁。
我又问:你父亲在这一生中发生过多少次心梗?
答:恐怕有十几次吧。
我说:这就对了,医学专家在统计死亡率时,就是这么统计的,一个病人发生过10次心梗,9次都被抢救过来了,最后一次没抢救成功,失败了,所以死亡率便为10%。
听了我的解释,这一患者家属放弃了告医生的念头……
建国之初,我国人均寿命是35岁,现在已上升到71.8岁。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的时间是60岁以下的最高可赔30年,而交通事故的赔偿则是50岁以下的最高可赔20年。这一加一减比十多年前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发布)要多赔20年。
再说说举证倒置规则。
1999年,武汉“龙凤胎”脑瘫案中,医院因被医院自己错定为有“医疗差错”而被一审和二审法院先后判赔383万余元和290余万元。
武汉“龙凤胎”脑瘫一案审理过程中适用的就是举证倒置规则,最终医方败诉。但此案发生时间为1988年2月23日,一审审结是在1999年6月14日,二审审结时间为2000年5月22日,而这个时候,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参照〈条例〉审理的通和》都未出台,而当地市、省两审法院都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本例适用举证倒置,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可见,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讲,这都是一起百分之百的错案!
脑瘫的成因不明,用医学术语讲,主要有9种风险因素,如父母基因缺陷、胎儿脑发育不良、双胎(多胎)、早产(仅该项便增加7倍风险)、病毒感染、弓形虫病、核黄胆,颅内出血、宫内窘迫等。过去认为,宫内窘迫脑缺血缺氧是引起新生儿脑瘫主要原因,现已被产科学所否定,现公认父母基因和先天性脑发育不良是主要成因,约占95%以上(引《威廉姆斯产科学》第1999年第20版第1024页)。
本例产妇36岁,因高危妊娠,妊娠合并心率失常、急性胃肠炎、乙肝、贫血,既往有5次流产史,从未正常生育。经积极治疗,许多症状均被控制,但仍出现频繁心悸、胸闷、呼吸困难。经会诊医生认为产妇的心脏不能维持继续妊娠,为保母婴平安决定提前结束妊娠实行剖宫产,生下双胞胎,产后发现胎盘提前老化,钙化面积达1/3,新生儿颅CT检查发现有脑发育不良……
本例脑瘫表明,在9种脑瘫的危险因素中已具备父母基因缺陷、胎儿脑发育不良、双胎、早产、病毒感染、宫内窘迫等6项。
不公正的审判,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一定程度上还刺激了某些人的胃口。“要想富、闹医院”的流行语,已经不是闹着玩的了,而是确确实实地成了某些人的“致富门道”。在过去一段时期,一些地方企图诈骗医院的恶意诉讼数量明显增多。
如此一来,势必迫使医务人员采取防卫性医疗措施:风险大的医疗措施能不做的尽量不做,动辄转诊到上级医院,为了日后举证的需要,所有的检查措施必须全上……这样,势必增加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质量,由此又产生新一轮信任危机,使医患关系在恶性循环中运转。而这样,最终受到损害的仍是广大患者。
(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赞宁)
(本文是作者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7年主办的“生命法学学术培训班”上的演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