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药监局制造“惊天大案”?省药监局帮腔撒“弥天大谎”?
开封药监局制造“惊天大案”?省药监局帮腔撒“弥天大谎”?
——就省药监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不实报道一事,河南依生药业回应事实真相
2008年6月12日下午,以举报查出亿元大案,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封市药监局)被查处的药企业告上法庭为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经过开庭审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封市中院)认为开封市药监局办案程序合法,行政处罚证据充分。至此,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依生)无证经营药品案和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依生)生产销售劣药案一审有了结果,给媒体提供歪曲事实真相的材料,让媒体做出严重失实的报道,给企业的名誉造成巨大的影响和严重的损失。
而此案的真正原因是,药监局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违反检验程序导致企业严重损失,而且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开出天价罚单,在发现问题后又公然伪造和修 改证据,可谓“开错了方子抓错了药”,荒唐之极。而更荒唐的是,当地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置事实于不顾,于2008年 5月29日,以开封市药监局执法行为“稍有瑕疵”,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合法”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程序错误和证据不实,整个处罚结果都不应成立。开封市中院的判决既承认了开封市药监局执法中存在错误,又维持了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后矛盾,太不应该。面对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结果,辽宁依生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愤怒地表示要依法进行上诉。
该事件真相究竟是一件“惊天大案”?还是开封市药监局撒的“弥天大谎”?针对省药监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不实消息,误导大众舆论,对河南依生和辽宁依生进行恶意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河南依生就此事件做出声明,回应事实真相。
《东方今报》吴婧记者报道:经调查,涉案单位河南依生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于2002年6月5日和2003年3月13日与辽宁依生和深圳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独家销售”辽宁依生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深圳卫武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经过审计发现,河南依生仅2005年1月-2006年8月非法经营额高达1.5亿元。(据《东方今报》2008年6月13日A06版速读中原/法眼)
就此问题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依生)声明:一、河南依生从未从事销售活动。二、河南依生诉开封药监局的是对该公司办公物资、财务资料查封扣押一年多至今未有任何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开封市药监局从未官方说明河南依生无证经营也从未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针对上述报道,假如报道属实,对如下问题,开封市药监局应该如何解释?又该承担什么责任?河南省药监局应该如何解释?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就疫苗购买来说,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据报道内容,河南依生涉案时间、涉案金额都是国内大案并指定开封市药监局管辖,那么开封市药监是否对河南依生销售客户进行调查?是否对涉案客户所属地的药监局进行案件移交?涉案客户所属地药监局是否对相关事件进行处理?若有相关处理请河南省药监局把各地客户所属药监局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如果没有进行上述处理,开封药监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事实上河南依生从未销售,开封药监局和河南省药监局在说谎。
二、就疫苗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疫苗来说,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据报道河南依生无证经营,那么反过来说辽宁依生和深圳卫武在向无资质的经销商非法供货,对于所谓的如此大案开封市药监局是否对沈阳药监局和深圳市药监局进行案件移交?沈阳药监局和深圳药监局是否对此案进行查处?按法律规定应该没收深圳卫武和辽宁依生1.5亿非法所得,罚款3――7.5亿。如果没有移交,开封市药监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移交,深圳市药监局和沈阳市药监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另外,河南依生非法经营额高达1.5亿元,是否纳税?税务部门也应该介入调查。此案震惊全国,影响很大,应该由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省、市两地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此案。
对于上述子虚乌有亦或未经定案的事件,河南省药监局进行上述报道是不负责任的,更是在误导煽动大众,作为一家省级执法机构这样做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还是凭借淫威歪曲新闻报道影响司法的公正性?还是有意对企业进行打击迫害?还是蒙蔽上级领导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