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陕西讯 记者戴景山 通讯员卢晓明报道 由陕西省政府出台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该省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全省人民群众使用药械安全。
据调查,目前陕西省除少数省、市综合性医院外,大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在药械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例如药械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药学技术人员比例偏少、对供应企业的合法资质审查把关不严、药品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等。针对上述问题,《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人员配备,药械的进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药品的处方、调配与医疗器械的使用,以及药械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加强监管责任方面,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的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相一致。《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以及可能污染药品的其他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从事药品采购、保管、养护、验收、调配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专业资格的,从其规定。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并且使用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向患者如实提供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清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体门诊部和个体诊所超范围使用、销售药品的将被处以重罚。这一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个体诊所的用药范围,减少因小诊所的误诊和乱用药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