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等3个规范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卫办监督函〔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等三个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月14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或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规范征求意见稿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联系人:吴勇卫
联系电话:010-68792401 传 真:010-68792400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人:李京平
联系电话:010-85226547 传 真:010-65135992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